工作时摔伤,为何自担四成责原来h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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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阿华雇佣阿梅工作,并按包吃包住每天元的标准发工资。一天,阿梅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医院治疗后,医生诊断为:左侧内外踝、左侧跟骨骨折、左侧腕关节软组织损伤。

住院期间,阿梅拒绝做手术,为尽快出院,她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本人强烈要求出院,并承诺出院后一切费用和后果自负。

年1月,阿梅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继续治疗一段时间后,阿梅将阿华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阿梅在工作时受伤,阿华应当对阿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阿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阿华的提醒后因疏忽大意而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且治疗阶段,在医院明确告知“不手术存在畸形愈合等并发症风险”的情况下,阿梅仍然坚持出院,对损失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庭审中,阿华辩称:“她自己出院时签了承诺书,出院后一切费用和后果自负,所以我不应当再赔偿。”

对此,法官认为,此承诺涉及人身健康,阿华不能因此而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官进一步释明法律,并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审理认为,阿梅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阿华应当承担60%的责任。

判决后,阿华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阿华的上诉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支持了阿梅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决阿梅自行承担40%的责任,这个比例相较于一般案件中自行承担责任的比例要高,也是考虑到阿梅前期拒绝治疗,以承诺书方式出院,之后又违背承诺的客观事实。因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类似承诺书前,一定要三思而行。

文字:张娜(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桂贤

策划:张秀

排版:赵祺

二审:童文艳

三审:齐琪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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