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提升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解答法律咨询的能力和水平,吉林省司法厅、长春市司法局对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编撰,内容涉及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从今天起,对这些案例进行集中展示,以更加直观的方式普及法理、情理,供广大读者学习借鉴。
—劳动争议—
(一)退休员工再次工作,因病去世能否申报工伤?
服务方式:吉林省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发生日期:年12月14日
案件类型:工伤保险
检索主题词:工伤认定、退休员工
编撰人: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徐瑞瑛
基本情况
年12月14日长春的C先生来电咨询,其亲属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申报工伤。
其亲属原为一名教师,60岁退休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通过长春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到延边州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更夫,上班时间为两班倒(上一天休一天)。
C先生认为其亲属已经年满60周岁并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不应该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C先生还想知道,其亲属在此之前并无任何疾病,此次突发疾病去世,出乎意料,在工作过程中去世应该由谁进行赔偿?
针对以上事件,律师建议,C先生的亲属已经年满60周岁,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再次从事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对待。在劳务关系中,如果用工单位未制定工作管理规范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存在侵犯其亲属人身权益的,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理,但是侵权责任需要对双方过错程度进行举证,难度较大,建议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C先生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签订的派遣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派遣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义为劳务派遣,但实际因为其亲属已经不属于劳动者,所以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按照劳务合同对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两个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C先生亲属虽然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因为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且现用人单位又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不能申报工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提示
综合以上情况,律师给出最佳方案:鉴于C先生的维权目的,建议C先生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最大权利。
(二)农民工讨薪难刑事追责帮实现
服务方式:吉林省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发生日期:年12月20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检索主题词:农民工讨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编撰人: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张金锁
基本情况
家住长春市绿园区的W先生来电说:他是农民工,在朝阳区某工地施工做焊工,年12月到年7月,包工头Y某欠薪元,多次讨要至今,Y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给,咨询律师怎么办才好?
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W先生,解决这个问题的常规方法有:
1、到施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监察大队会依职权对双方进行调解或依职权人Y某支付劳动报酬。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会解决一些问题,但还是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究其原因也非常复杂。在这里暂不论述!
2、如果W先生与Y某构成劳动关系,可到施工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如果是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是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可直接向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成本,导致农民工多数放弃了这一司法救济手段。
以上三种方式是我们常用的讨薪方法。下面介绍一种另外的讨薪方法:追刑责讨薪法。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立案的前置条件是要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欠薪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函,且将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卷宗一并移送到派出所。如果一旦刑事立案,欠薪者惧于刑罚的震慑,必将积极支付劳动报酬,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以期减刑。全国以此罪入刑者也越来越多,也说明了这是一种很好的讨薪方式。
案例提示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师提示广大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一定要拿起法律利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单位社保减员备案因超期未成功,新单位无法办理社保备案,如何解决?
服务方式:吉林省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发生日期:年2月26日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社保减员未成功、社保备案
编撰人: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孙滔
基本情况
年2月26日,长春市九台区的L女士来电,称其年12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待业至年底才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单位已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社保缴费断档期间已经开了证明。新单位在办理社保备案的时候没办成,原因是原单位办理社保备案减员没成功。原单位说办理减员的时候因为超期无法办理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说,超期了就办不了了,单位给出两种建议解决方案:方案一是现在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提供年12月份到现在的五险一金的缴费证明;方案二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L女士认为这两种方案都不可行。
针对该案件,律师建议拨打电话,阐明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问题,原单位没有按时办理社保减员,可依法处罚,但是超期了就不给办了,侵害了L女士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作为,L女士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为免诉累,建议拨打,协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解决。
案例提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四)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服务方式:吉林省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发生日期:年3月17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编撰人: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田博
基本情况
W先生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元,工作岗位为数控操作工,年6月1日9时许W先生在操作数控折弯机时被切中左手的三根手指,当时公司的总经理及会医院救治,总经理结清医疗费后将病历带走,后公司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无奈只能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先行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其主张W先生仅能提供工资明细、工作现场照片、同事的书面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
案例提示
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面证据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案例中W先生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如果是依法设立的公司,W先生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双方间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W先生,W先生受其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因此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律师建议W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同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之规定,向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五)建筑工地受伤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吉林省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发生日期:年3月30日
案件类型:工伤认定、工伤流程、工伤保险待遇
检索主题词:工伤、赔偿
编撰人: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王圣博
基本情况
长春市南关区的Z先生(37岁)在某建设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木工工作。年3月23日晚,Z先生被要求加班工作,在加班工作的过程中架子倒了,Z先生被砸伤,后被送至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跟骨骨折、小腿韧带拉伤、跟腱挫伤,治疗期间,包工头H某表示与自己无关,后建筑工地安全员到场并为Z先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Z先生说自己打工多年,第一次受伤,主管自己的包工头没有赔偿的意愿,安全员代表公司想要和Z先生谈赔偿事宜,但是Z先生不清楚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款,也不清楚如果谈判失败,如何启动法律程序主张赔偿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来电咨询。
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Z先生,首先,Z先生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其次,经过初步判断,Z先生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可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后,如果谈判失败,启动法律程序需要三步走,先到建筑工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可以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Z先生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工程概况图确定用工单位,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后以用工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务必要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同时因为Z先生系农业户口,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用工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故Z先生可以到生产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最后,因未缴纳工伤保险,故Z先生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承担。
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本案例中的Z先生在建筑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可以在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后申请工伤认定,尽快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提醒广大的务工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建筑工地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并非人身损害。在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就医的同时,要进行一定的采集证据,并且在伤情确定后,尽快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千万不要超过法定期限。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工伤认定程序随时可以撤回,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正常按照工伤流程进行,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农民外出打工受伤,到底应该怎么赔偿?
服务方式:吉林省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发生日期:年4月25日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体、管辖
编撰人: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孙立梅
基本情况
年4月25日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Y女士来电称其丈夫被工作单位物流部的车辆压飞的木板把右腿胫骨给砸骨折,目前已经花费医药费六万余元,误工三个多月,物流部垫付医疗费后没有其他说法,Y女士与其丈夫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索要赔偿。
据了解,Y女士的丈夫到受伤时已经在物流部开车送货三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七千多元,由经理用 针对Y女士丈夫的情况,律师建议Y女士的丈夫应向广东某物流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首先Y女士的丈夫在广东某物流公司在长春设立的工作地点物流部工作三年,接受广东某物流公司聘用的物流部经理每天的工作安排,并由其统一按月开支,向广东某物流公司交纳抵押金并由广东某物流公司在长春统一投保意外险,Y女士的丈夫已经与广东某物流公司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广东某物流公司是本案中适格的主体。其次Y女士的丈夫一直在长春的物流部工作,其与广东某物流公司的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长春。按照法律规定Y女士的丈夫应该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再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
案例提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例中Y女士丈夫符合以上情形,与广东某物流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本案例中Y女士丈夫与广东某物流公司的工伤赔偿可以向物流部所在地的长春市某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还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类似的没有第三者侵权的工伤案件发生后一定要注意保留工作、受伤及就医的证据,这样才有利于索要工伤赔偿。发生工伤后也不要按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去法院立案,法院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裁定不予受理。
转自长春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