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桥屡屡出事这个局怎么破人民资讯

◎徐报融媒记者谢川通讯员汤孙宁仝斌近年来新兴的“网红桥”游乐项目,以人力来回摇晃软体桥面使游玩人员落水从而达到娱乐效果,因其具有较强的体验感和互动性而广受欢迎,尤其是在高温夏季游玩中备受游客喜爱。从桥上坠落入水是该项目的特色之一,但摇晃过程中游客互相推搡、碰撞、跌落导致伤害的可能性较高,其危险性不容忽视。日前徐州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某山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游客在从桥上掉落后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原告孙小磊称,年8月22日,孙小磊与CQ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孙小磊随CQ旅行社到某山公司处旅游。年8月24日下午,孙小磊按照行程安排在某山公司景区网红桥处游玩时,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孙小磊从网红桥上摔下来跌入水中,后脚腕受伤。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腿足跟跟骨骨折,现已治疗终结。被告某山公司辩称,某山公司是国家5A级旅游景点的服务者,某山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服务和管理上多次获得荣誉和嘉奖。某山公司对游玩项目进行了详实的安全说明、警示及防护,作为景区经营管理者,某山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某山公司在旅游活动中尤其是涉案游玩项目网红桥,多地点挂立安全警示标语,以明示的方式向原告作出了说明和警示,同时在该游玩设施上做了多重防护。事故发生后,某山公司及时将孙小磊送医治疗,故某山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孙小磊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对案涉游玩项目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因此孙小磊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孙小磊要求的赔偿的标准过高,应依法按照相应标准核减。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设定,是对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所能发现的安全隐患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积极予以排除,以最大可能地防范控制危险发生,尽量减少经营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的危险因素,避免参与活动者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本案中,某山公司上诉主张其实际进行了安全说明与警示,说明作为案涉网红桥管理者和专业旅游企业的某山公司已经预见案涉网红桥所存在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某山公司所承担的不仅仅是说明和警示,而应是在此基础所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避免。而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案涉网红桥是两端高中间向下垂的软体桥,桥两端位置的落水者受伤危险性较大,本案孙小磊落水位置及落水后导致跟骨骨折的损害后果实际印证了上述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对上述潜在风险,某山公司可通过采取网红桥两端区域禁止站人的管理措施,或者网红桥两端水下设置沙体等软物的方式等硬件防护措施,消除上述两端游玩者落水的风险,但某山公司未能采取积极的相应措施预防上述风险,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以上陈述,某山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孙小磊在从桥上掉落后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孙小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知道网红桥项目的玩法,应该知道网红桥项目有一定的风险,孙小磊仍自愿参加,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对孙小磊的损失元,某山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山公司赔偿孙小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元,驳回孙小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据本案承办法官汤孙宁介绍,旅游业近年来蓬勃发展,已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休闲娱乐方式。旅游过程中,因游乐设施引发损害案件时常见诸报端,背离了游乐的初衷和目的,且该类案件使得处于游乐过程中游客受损受害,其中悲喜转化常引起人们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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