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要清楚的知道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不然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予工伤的赔偿的,一般的讲
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便是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请各位好好掌握!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案例解析张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广州某区百货公司制工人。年9月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年1月份区和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年1月2日止,不属残废(疾)范畴。同年1月15日公司将此鉴定结论告知郭某,并两次给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仍拒不复工,擅自休假两个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议书”,也不说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单位认为她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故单位于年4月8日作出除名处理。此时她才提出她是,不需提供病假建议书也可休病假的“理由”?
评析:
张某工伤后,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年1月2日止,医疗终结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包括工伤津贴(工伤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医疗期终结后则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者除外),除1至4级残废可办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级的工伤者都应按单位的要求复工,对不属残废(疾)的工伤者,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后可按普通职工管理,工伤职工不能不经单位批准擅自休病假。根据劳动部劳力字[]1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郭某已医疗终结,且单位已给她发出两次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情况,“工伤者休病假不需请假”更不成理由,故单位对她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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