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自认倒霉还是找对方索赔

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这一案例:

年8月份,谷某将自己住房的粉刷工程以每平方米7元的价格交给谢某进行粉刷。年8月25日上午,当谢某粉刷至谷某家中4楼楼梯间顶棚时,因由谷某所提供并搭建的木架断裂,导致谢某从木架上摔到楼梯间而受伤。

在谢某受伤后,谷某立即将医院进行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经检查,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医院进行包扎后,谷某便要求谢某带药回到家中进行康复,但经过几个月的康复治疗后,谢某的伤势并未恢复。

年1月,在经过与谷某的协商后,谢某到衡阳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谷某仅支付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费用。谢某的伤势在经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之后,双方由于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的支付未能达成协议,谢某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谢某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因此谷某应当就其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谷某则辩称双方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关系,且被告对原告受伤无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无疑落在了区分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上。

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2)雇员有无报酬;(3)雇员是否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

而承揽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一般表现为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有义务完成工作成果的人称为承揽人,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人称为定作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因此,承揽人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独立承担风险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本案中,正确区分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对认定责任起着最关键的作用。因为,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工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才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本案法院最终认为,一、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本案原、被告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二、本案中,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粉刷被告房屋时,因原告站立的木架断裂,导致原告摔下后受伤,其关键点在于木架断裂。具体到本案实际案情中,木架系被告提供给原告使用,而木架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对原告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具有一点专业技能的装修工人,在利用该木架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而正是原告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原告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由原告承担本案损失的60%,被告承担本案损失的40%为宜。

本案告诉我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最大合法利益,事先与对方签订法律合同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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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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