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在线 法院审理查明,年6月2日晚上凌晨12时40分许,原告从万载县茵果桥工地回来时忘记了带锁匙,加上家里妻子带着一个二岁的小孩,不便叫妻子下来开交通运输局大院的门,原告就叫被告的门卫开门,门卫坚决不开门并说被告规定死了晚上超过10时半就不开门。原告只好翻铁门进去,当翻过去快下去时,大门的一片门合页突然脱落倒下约45度,因铁门上了锁,铁门倒至45度时又反弹回到了原位,原告从铁门摔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叫门卫,门卫听到原告受伤仍然不起来,后原告打电话叫妻子和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25元,社会保险报销.4元,原告自己承担.85元。经医院出院诊断:右腿跟骨粉碎性骨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爬铁门过程存在危险,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90%)。被告明知大院铁门存在安全隐患不进行维修,被告作为小区铁门管理人员既未及时维修亦未阻止原告攀爬,未尽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10%)。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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